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包括注册登记、缴费、领取教材、课件等)。
第二条
正式录取的新生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在开学两周前经本人申请并附地级医院或有关证明,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保留学籍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可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学历资格和部分高起专的学历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入学学历资格审核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凡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学籍。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入学学历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均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申请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二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课程进修生不具有正式学籍。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进行选课、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已选的课程,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相应的学分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2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80%。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九条
对本学期已选课程但未参加考试的及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其考试成绩记“0”分,并需重修(申请且经批准缓考的除外)。
第十条
旷考、作弊者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十一条
重修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以历次考试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本人的网络教室中查询成绩,或向所属学习中心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学习中心汇总后由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统一查阅复核并通知查阅复核结果。
三、退学、转专业、转学习中心、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或令其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2、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者;
4、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5、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十六条
退学办理程序为:学生提交退学申请 → 当地学习中心初审→
学院审批→学生持学费收据、学生证、校徽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及教材费,按学院退学程序办理后受理退费。具体退费标准如下:
1、新生在开学日10天之前申请退学的,全额退还学费。
2、在每学期规定的开学日期后申请退学的,扣除已选课程(包括未参加考试的课程)的全部学费。
3、剩余学费扣除一定管理费后余额退还。
4、教材费扣除已选订的教材费用,余额退还。
5、退学学生的报名费、测试费不予退还。
6、学生申请退学时间以学院收到《退学申请表》为准。
第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再入本院复读。
第十九条
关于转专业:新生注册在籍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在学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到所在学习中心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转专业前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转专业后,原专业所修的课程如与新专业一致,课程成绩计入新专业,学分按新专业的学分标准。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第二十条
关于转学习中心: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习中心。学生确有特殊原因的,在开学前两周,到转出学习中心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在转出学习中心中剩余的学费,可在转入学习中心继续使用,收费标准按照转入学习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学分不足部分应在转入时补交。
第二十一条
关于休学:学生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在学习过程中休学的,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属学习中心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在学期过程中(开课之后)不允许休学。
四、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可予以表扬和奖励:
1、学生积极努力自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者,在网上通报表扬;
2、学生毕业时,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者,由学院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学习中心发文。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当地学习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由学院审批并发文。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社会实践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教育部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颁发江南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基本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毕业作业,但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作以下处理:(一)和规定学分差10学分(高起本)、差5学分(高起专、专升本)以内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二)和规定学分差10学分(高起本)、差5学分(高起专、专升本)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就业:所有毕业学生,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不负责安排就业。
第三十条
关于毕业证书遗失处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88)教学司字057号文件关于“高等学
校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1、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查有实据,开具“学历证明书”,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2、办理“学历证明书”需交本人免冠、正面、黑白两吋照片一张。学院所开具的“学历证明书”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学历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江南大学印章。
六、学生证、校徽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系在籍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标志。持证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遗失学生证或校徽后,应立即向当地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校徽)登记表》,经学院批准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补办。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需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院。
第三十四条
课程进修生发给相应证件,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教学管理部和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学院同校外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仍有学生未完成学业时,这部分学生的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代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六条
由于办学条件的不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秩序,各校外学习中心可视办学规模等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附:课程进修说明
1、入学方式:经本人申请,参加入学测试,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课程进修。
2、学习形式、收费标准:跟随同批次、层次、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进行学习、考试。收费标准与同批次入学的学历教育学生相同。
3、转学历教育:课程进修学生申请转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必须符合学历教育报名条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需交国民教育系列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合格,发放录取通知书。课程进修已通过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4、学历、学位证书:课程进修生转为正式在籍学生至少满二年后,在有效学习期限5年内(从第一门课程进修开始计算),达到本专业毕业的最低毕业学分,颁发江南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5、课程进修证明:根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通过的课程学分发放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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