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按课程类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足够毕业的学分。
第三条 每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第一学期为每年3月~7月、第二学期为每年9月~次年1月。
第四条 每学期开设课程由网院教学部门在上一学期结束时公布。开设课程即开课类别包括必学课及选学课。必学课为本学期必须学习的课程,选学课为在完成必学课的基础上,还有余力可以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五条 每学期学习课程上限门数:专升本为8门,高起本为10门。
第六条 学生无需网上自主选课。对于选学课中本学期不愿多学的课程,在网院规定的期间内,上报当地学习中心,由学习中心汇总后以电子表形式上传网院教学教务部作退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选学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新生第一学期开设课程全为必学课,无选学课。
(2) 在选择选学课时要充分考虑本人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
(3) 在选择选学课时应遵循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顺序进行。对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原则上应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才能修读后续课程。
(4) 第二、三学期未选学的课程自动列入第四学期选学课中。如第四学期还有未选学的课程,则自动列入到第五学期选学课程,以此顺延。
(5) 在所有课程选学后,方能参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答辨。
第八条 学生选定的课程,于每学期开学日统一在网上开通。
第九条 每学期所学课程必须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
第十条 关于重考:重考课程指以前历次已学课程。每学期重考课程不得超过八门。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的成绩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应予重考。考试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允许重考。
第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考该门课程,也可以另选一门课程修读,考试通过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重考课程由学生根据网院公布的本学期重考课程选择需重考的课程,上报当地校外学习中心,校外学习中心在学习中心管理平台中对学生重考课程进行网上预约,并以电子表形式上传网院教学教务部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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