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课程考核与
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

目 录

一、 考核目的

二、 考核方式

三、 考核命题与考核分析

四、 考核时间

五、 考试管理

1、 考点及考场布置要求
2、 监考守则
3、 考场规则
4、 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5、 巡考工作流程
6、 巡考人员工作细则

六、 附表

1、 考试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考试办公室人员名单
3、 试卷交接单
4、 考场记录表
5、 考点评分表
6、 试卷分析表

七、 附件

1、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2、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的通知
3、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考核目的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系统地学习,巩固和提高所学的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技能的运用情况,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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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

1.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习和独立的实验课),均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进行考核,不得随意变动。
2.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笔试方式。为培养和发展学生智能,在高年级也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开卷考试、作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
(1)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原则上不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应由学习中心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操作技能等情况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2) 考核方法由主持教师提出,报教学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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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命题与考核分析

1. 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其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三基”掌握的程度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公共基础课程的命题,深广度应力求与重点大学同类专业有可比性;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命题深广度要求达到或高于国内同类专业。

2. 期末考核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采用闭卷笔试课程,在命题时均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

3. 在试卷流转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教学部应指定专人按以下要求负责试卷的制作、送印和领取:

(1) 试卷必须是电子稿,按规定版式排版;
(2) 提前二十天送印刷厂;
(3) 指定专人到印刷厂签领并保管试卷。

4. 主持教师在考试前应制作考前辅导课件及值机答疑。

5. 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分析和卷面分析是教学效果反馈的重要信息,对检查教学质量有直接的重要意义。因此教学部应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建立课程考核档案。学生的期末考核试卷应保管到学生毕业离校(典型试卷应留样长期保管,作为建立试题库的资料。
(2) 总结考核工作,检查教与学的效果。教学部应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主持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及时向学生所在学习中心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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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时间

1.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学部统一安排。
2. 考查课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主持教师按院历确定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教学部统一安排。
3. 考核(包括重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90—150分钟(应事先决定),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般不超过一节课。
4. 未经教学部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重考),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成绩评定及学分记载

1.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如下:
(1)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80%;
(2) 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评分要求如下:
优秀: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见,没有或只偶尔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
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
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
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比照关系:
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2. 重考成绩不再总评,重考按卷面实得成绩记分。

3. 凡经评定的成绩,不得更改。一般不得查卷,特殊情况需查卷时应经教学部研究决定。

4.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作“0”分计:

(1) 未完成网络课堂作业者;
(2) 未经批准而旷考者;
(3) 考试违纪及作弊者;

5. 学生参加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应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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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管理

1. 考点及考场布置要求

考点及考场布置要求

1. 安排课程考试的标准考场容量为30人,保证座位左右之间的距离至少半米以上。
2. 考场外显著位置张贴指引标志,并书写宣传标语。
例如:(1)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
(2)认认真真考试,堂堂正正做人。
(3)冷静分析,沉着应考,考出真实水平。
(4)提醒:考试失败你将仍有机会;
警告:考试作弊你将失去学位。
(5)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

3. 考场教室的大门上需张贴考点号、考场号等有关本考场安排的内容。

4. 考场教室内不准张贴与考试有关的任何材料,保证墙面及黑板的干净。

5. 座位号按顺序贴在课桌的右上角。

2. 监考守则

  监 考 守 则

第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参加由各考点组织的监考培训,事先了解本次考试的要求,了解所在考场的基本情况,按照学院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考前检查、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应该至少提前1小时完成考场的布置、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作好考场内的监考工作,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执行监考程序和《考场规则》,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监考实行正背监考。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45分钟到考点考务办公室报到。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同一考场的两名监考人员必须同时领取并签收考试试卷。领取试卷时应仔细核对《试卷袋》上的各项内容,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情况,若有不符应及时向考点主考人报告。

第五条、 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

第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有效证件、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七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要求学生必须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将《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放于座位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第八条、 考前10分钟,考生就座后,面向考生拆封试卷,宣读《考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同时由另一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科目、数量。

第九条、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提醒考生查看试卷,若发现残卷、错卷,监考人员应立即向考点主考人汇报,及时更换。同时强调考生逐项认真填写试卷上的姓名、座位号、身份证号、层次、专业等有关项目。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核对每一位考生的《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与本人一致,如不符,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将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内禁止考生离场。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后,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信息。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之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表》,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纪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第十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试题袋》上的应填内容;检查考生试卷所填写的项目、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完整;然后以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考人验收合格,在巡考员的监督下装订密封。试卷一定不能漏装、错装或者倒装。

第十八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务工作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监考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考场规则

考 场 规 则

一、 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进入规定考场。

二、 考生除了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提包、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 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入座后,请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四、 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场次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交谈等。

五、 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下发试卷,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认真填写所属服务站、考点、姓名、身份证号、座位号、层次、专业等应填写栏目。

七、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八、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九、 考试进行中必须关闭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保持考场安静。考生不准擅自离开座位、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夹带、抄袭、换卷、代答、传递纸条、替考等,以上行为均视作舞弊行为或协同舞弊行为。对舞弊和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在考场起哄、威胁干扰监考人员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严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试卷作废,直到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

十、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一律停止答卷,将试卷顺序整理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4. 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一、 为维护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学院除对其在网上通报批评外,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 口头警告;
2、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3、 取消学籍。

三、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的;
2、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四、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累计被口头警告三次者,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违纪行为;
2、 夹带的;
3、 接传答案的;
4、 交换答卷的;
5、 抄袭他人答卷的;
6、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 考生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1、扰乱考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蓄意以盗取及其它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其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认定,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监考、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巡考工作流程

巡考工作流程

(1) 按时参加巡考员工作会议,认真做好记录;
(2) 出发前一天领取考试卷和备用卷、车票及其他随带考试材料;
(3) 与考点老师电话联系,确定接站、预定住宿及返程车票等事宜;
(4) 到达学习中心后,完成试卷的交接,填写《试卷交接单》的部分内容;
(5) 查看考场布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 召开考务会议,告知有关考试规章条例、注意事项以及装订试卷等事宜;
(7) 巡考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一小时到达考点考务办公室,监督检查各考场监考员的试卷领取、分发工作;
(8) 认真巡视整个考试过程;
(9) 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应及时填写《考点评分表》,并配合考点的主考人监督检查各考场的试卷登记、清点、封存工作;
(10) 考试全部结束后,进行试卷的交接,填写《试卷交接单》的剩余全部内容,并将其带回;
(11) 考试全部结束后,将将全部试卷及时发回学院指定地点或者带回答卷及考试相关材料;
(12) 结清住宿费用,领取车票;
(13) 上交试卷;
(14) 填写《报销单》,报销巡考费用;
(15) 填写《考点评分表》;
(16) 参加巡考总结会。

6. 巡考人员工作细则

巡考人员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巡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各学习中心(考点)举行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有关考试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正、规范的原则。各学习中心的考务(巡考)工作应接受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学习中心(考点)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试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学习中心(考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考试主管部门与各学习中心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巡考)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细 则

第六条、 各考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以上的巡考员,巡考员由学院委派。

第七条、 巡考员必须是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担任。原则上本院学务管理专员、招生专员不得担任本人所负责大区的巡考工作。

第八条、 巡考员负责考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点的考试纪律,有权制止违纪行为,若发现考点有营私舞弊行为的,除按照《监考守则》等相关文件紧急处理外,还应及时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巡考员必须严格履行巡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违者学院将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巡考员必须配带统一的巡视标志提前到达考点,检查考点的考前准备工作,发现不符合考试规定的,有权会同考点主考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巡考员在做好保密安全工作的前提下,负责协助考点主考人办理试卷的清点、交接、签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巡考员负责监督检查各考点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考试公正、顺利的进行。并要求各考点做到: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监考员要明确当次考试的要求,清楚监考工作的程序,以及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员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巡考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一小时到达考点考务办公室,监督检查各考场监考员的试卷领取、分发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巡考员必须对每一考场进行巡视,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学习中心必须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保管试卷。遇泄密、失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管理部。考后在泄密、失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学院宣布无效。

第十六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考试时间拖延,必须经过考点主考人和巡考员同意,方可顺延考试时间。考点主考人和巡考员在事前通知考试主管部门,事后做出详细报告。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应及时填写《考点评分表》,并配合考点的主考人监督检查各考场的试卷登记、清点、封存工作。

第十八条、 巡考员完全结束考点的巡考工作后,应按照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于全部考试结束的次日将所有试卷按规定方式将试卷及时发回学院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巡考员必须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向考试主管部门递交《考点评分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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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表(点击下载)


1、 考试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考试办公室人员名单

3、 试卷交接单

4、 考场记录表

5、 考点评分表

6、 试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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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件


1、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教考厅[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以及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的海外考试(TOEFL、GRE、GMAT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近一时期来,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及海外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从夹带、抄袭、替考等传统方式逐步发展为制作假证件、假学历证书以及利用手机、寻呼机等移动通信工具进行舞弊。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重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作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增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良好学风、净化校园环境、清除教育考试领域腐败现象的大事来抓。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在校生、考生的社会公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健康、良好的学风、考风。领导干部、教师、考试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不作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要使在校生、考生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考试中的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是社会丑恶现象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是腐败行为,绝不能容忍,必须严肃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态度鲜明,要把这个问题提到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的高度上来,从严治教,从严治考,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国家真正选拔培养出优秀的专门人才。

   二、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依法治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法治教、依法治考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考试管理法规体系,保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公正、公平,保证广大群众监督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考试违纪、舞弊现象也有多样化、隐蔽化的趋势,因此,教育考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考。

   原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教试[1990]00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教成司[1996]59号)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RETS)考务管理规程》(教试中心[1999]93号)是各地实施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管理的文件依据,是在总结多年考试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还应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第18号令)]从速进行处理。

   考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不经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有关人员建立与教师岗位、职责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措施,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积极与舞弊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建立必要的奖励办法。

   对出现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考点,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依法作出处理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案件或有关机构作出的撤消考点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或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对违纪、舞弊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及与考生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各地应及时上报,以利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三、加强考风考纪和校纪校规建设,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对在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在校生或考生,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论。

   社会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或海外考试的,一经查实,由招生考试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且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曝光。

   由他人代替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属严重舞弊行为,依《教育法》规定,已考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被有关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报考地;未考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协助或为替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普通中学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清除,如系在校生张贴,一经查实,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加大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止、发现违纪、舞弊行为上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现代化技术手段在防止和发现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上的积极作用,采取措施,加大在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方面的经费和人员投入,逐步实现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积极推进摄像跟踪技术,在报名、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入校等几个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摄像跟踪技术的基础上还应采用准考证防伪贴膜技术,并在三年内普及这一技术,严防替考行为的发生。

   其它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也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监控、管理,建立一套细致严谨的识别方法,从源头上堵住各种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2、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第(2000)教电432号急电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高等教育发展加快,高等学校办学规模逐年扩大,在校生数聚增,为学校管理带来了新问题,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在教育发展的大好形势中积极思考,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切实保证教育质量。抓好教风、学风以及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对此,既要有阶段性的任务,又要有长远的目标,坚持不懈抓下去。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教学要求,把好考试质量关。考试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检验,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以严格管理促考风建设。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该的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教师和学校有关人员在试题命制、监考、试卷评改等方面违反纪律的,更要严肃处理。

   三、注重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需要,各高等学校应制定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政策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改革单纯的知识再现的考试方法,克服考试成绩与能力脱节的现象。要探索多样化的考试方式,逐步改革单一的集中闭卷笔试和一次性终结考试的方法,以此来推动考风建设。同时及时总结考试管理经验,努力使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四、全面动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加强对全体学生、教师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纪律方面的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和风气;要结合学校实际,周期性、持续性地开展考风的宣传教育。在提倡诚实、守信、自尊、自信和自爱,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考试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优良学风班等有益于考风建设的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与学风建设紧密结合,思想道德教育的成果首先应该在优良学风和考风中体现出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督促检查本地区高校考试管理与校风、学风、考风建设的情况,在高校学生考试期间,要组织力量进入高校巡视、抽查考场;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学校要重点处理。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在你地区的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28日


3.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大网发(2002)8号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强调和补充有关加强考试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依法治考的重要性

   依法治考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强对教师、督考、监考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健康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二、加强制度建设

   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加强考试管理的基本保证,为此,进一步完善以下规章制度:

   1、教师聘任制及工作职责;
   2、督考聘任制及工作职责;
   3、监考实施程序及监考职责;
   4、试卷安全保密的若干规定;
   5、试卷交接规定;
   6、考场规则;
   7、考试现场违纪处分规定;
   8、奖惩制度。

  三、组织领导和考试管理机构

   学院在考试期间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分管院长担任总主考,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考试工作。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工作的要求,具体负责考务管理工作。

  四、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

   我院面向全国考试的性质对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学院进一步明确以下责任:

   1、进一步强调命题教师对试卷命题工作的安全保密负全责;试做试卷的教师对试卷试做工作的安全保密负全责。

   2、学院明确派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负责监印、组织专人参加封装、保管等工作,被指定的同志对上述工作的安全保密负全责。

   3、学院下派的督考教师对下站或回校途中以及在学习中心期间的试卷安全保密负全责。

   4、进一步明确学习中心应积极配合、协助督考教师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学习中心在接收试卷后,对试卷安全保密负全责。

   5、学习中心师生必须协助配合有关人员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督考制度

   1、进一步完善督考人员聘任制。
   2、加强督考人员的培训。学院规定,督考人员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上岗。
   3、进一步完善督考工作职责。
   4、学院要求每次考试结束后,督考人员须做好本次考试的书面汇报。

  六、加强学习中心考试环节的管理

   1、做好考前宣传。要求各学习中心在每次考前,都必须加强考试意义和考风考纪的宣传,有条件的学习中心可张贴一些宣传标语。每次考试第一场考试前必须宣读考场规则。

   2、成立学习中心考试领导机构。要求各学习中心成立临时考试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职责。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必须是设站学校的分管负责人,考试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须报我院备案。

   3、规范试场。按规定清理和布置试场,每试场按30人安排,考桌必须每场重新按随机学号安排。严格执行一人一座,隔行就座,一排内对齐等试场要求。

   4、加强考试的现场管理。要求各学习中心成立临时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务管理工作。对作弊的学生应及时作出处分决定,原则上当天公布处分结果(下午处分的可在次日上午公布)。

   5、进一步完善监考人员奖惩制度。

   6、做好书面总结工作。学习中心须做好每次考试的书面总结并报我院教学部备案。

  七、做好考试环节的总结通报工作

   学院教学部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对考试工作作出书面总结,内容为每次考试的总体考试情况、存在问题、违纪处分和提出改进措施等,并上网通报公布。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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